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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字是一个人伴随一生的一张名片,父母都会把对孩子的期望和美好的寓意放在孩子的名字里。然而名字也不是想怎么样起就怎样起的,一对新手爸妈就遇到了自己给孩子起的名字不能上户口的麻烦事。
案情回顾
吕先生和张女士最近喜得爱女。在经过了六年婚姻生活后的他们终于捧得一女,为了爱女的名字也是绞尽了脑汁。
吕先生为了给自己的女儿取一个响当当的名字,翻遍了古书古籍,终于从一篇古诗中获得了灵感,那么就给女儿取名“北雁云依”吧!用“北雁”做姓,寄托了吕张二人对女儿的爱,也寓意女儿将来可以“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云依”依偎着白云,浪漫又安全!
注意打定,两人前去派出所给新生儿上户口。但是派出所的民警却犯了难。按照法律规定,我国的新生儿姓氏必须随父姓或者随母姓,除非特殊情况可以跟别人姓。而吕先生的女儿明显不属于第三种情况。因此,思考再三,民警同志拒绝以“北雁云依”的名字给吕先生的女儿上户口。
吕先生一家再三辩驳表示,自己给女儿取得名字饱含了他们对女儿的希冀,并且国家并没有规定公民不可以随意取名,自己取得这个名字合法合规,派出所没有理由拒绝自己。
双方意见争执不下,最终,在吕先生的坚持下,这起有关新生儿性名的争执争到了法庭上。吕先生状告派出所,要求法院判决派出所给自己的女儿以“北雁云依”的名字上户口。
该案件一打就是六年,期间经历了《民法通则》、《民法总则》、《民法典》等多部民事法律的废除、修订和实施。最终在六年后,二审法院的判决如期而至,最终,吕先生的诉求并没有得到支持,法院判决吕先生败诉,女儿不能取名“北雁云依”。
而该案,也称为中国第一例公民姓名权诉讼案,在法律学界、宪法学界和民法学界都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以案释法
取名这件事这不仅与传统文化习俗相关,也牵涉到国家法律规范和姓名登记管理秩序。
在近代以前,姓名一旦归属于某个主体,由逻辑可以推出,这个主体取得的利益自然也就有了符号,这个符号的表征就是姓名。这么做的目的不仅维系家族利益,识别不同家族,避免了同族近亲繁殖,导致畸形儿的出现;更促成了以姓为基础的血缘宗族观的成立,在社会生产相对落后的封建社会促进了个体的发展。
在现代社会,血缘宗族观念逐渐淡化,基于方便为公民提供服务的需要,同时防范损害发生,姓名登记和管理制度也就产生了。
因此,为了方便管理,不仅是取名,更改姓名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即使这是个人自由。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司法解释来看,姓名权的范围,立法机关做了限缩解释,原则上必须遂父姓或母姓,只有满足“(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中的任一情形才可在父姓与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从这条司法解释规定来看,除非吕先生的直系亲属,即女儿的直系长辈亲属有北、北雁等姓氏,否则该新生儿取北雁云依的名字是不合法的。但实际情况是,北雁这一“姓氏”,完全是吕张夫妇自己杜撰出来的,在全国人口调查中,未曾出现过这个姓氏,因此,吕张夫妇的诉讼主张未能得到支持,法院的判决没有问题。
因为此案的缘故,在《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也被写入了《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于是,这一条文也被戏称为“北雁云依条款”。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二审法院在判决中写到,“姓氏主要来源于客观上的承袭,名字则源于主观创造。在我国,姓氏承载了对血缘的传承,而名字则承载了人格特征、等。如果任由公民仅凭个人意愿喜好,随意选取姓氏甚至自创姓氏,则会造成对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的冲击,既违背社会善良风俗和一般道德要求,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实现社会的良性管控。”
从这段文字我们解读出,公民的权利行使的确是公民的自由,但是也要受到合理的限制,其中比较重要的就是公序良俗的限制。一个人的姓名不仅仅是个人特征的表现,同时也必须被除自己之外的人所熟知和了解。
由此,凭空捏造的名字不仅会给别人带来困扰和不便,也会给社会伦理道德带来冲击。我们在取名字、修改名字中格外需要注意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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