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及线索,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现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海霞与被执行人丁法军、尹逊芳、王丙利、张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刘海霞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丁法军、尹逊芳、王丙利、张玉珍的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执行案号:(2018)鲁0983执590号
被执行人:丁法军,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新城办事处龙山路河西小区40号楼1单元302室,身份证号码370922196804152316。
被执行人:尹逊芳,女,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新城办事处龙山路河西小区40号楼1单元302室,身份证号码370922197006102343。
被执行人:王丙利,男,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王瓜店街道办事处聂庄村486号,身份证号码370922196302021332。
被执行人:张玉珍,女,196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王瓜店街道办事处聂庄村486号,身份证号码370922196408141324。
执行依据:(2016)鲁0983民初438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金钱):本金1661892元及利息
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丁法军、尹逊芳、王丙利、张玉珍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发现的被执行人未处分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30%共计50万予以奖励。能够提供被执行人准确居住地址并实际控制被执行人的,奖励2000元。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按照登记顺序发放。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联系电话:0538-3567292
联系人:肥城市人民法院执行实施第二团队王法官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来源:肥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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