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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声

绪箴最后有没有归案,档案中无迹可寻。在那个兵荒马乱的年月,想要找到一个故意藏起来的人犹如大海捞针。以绪箴的江湖阅历,也许改名换姓以后,一样混得风生水起。

姜化东则留了沈阳张作霖的大帅府继续做他的副官。九一八事变后,在家乡广有田产的姜化东没有选择入关,而是留在东北出任了伪职,并于1939年出任法库县公安局局长。1941年,姜化东为第六任姨太太生下的儿子姜毓阁庆生,给宝塔寺庙上捐献了一对石幢杆,现今仍竖立在宝塔寺遗址前。解放后,姜化东居住在沈阳,1956年以78岁高龄去世,归葬康平县郝官镇瓦房村。

抚今追昔,宝塔寺只留下了一座千年佛塔、一座影壁、一对石狮和一对石幢杆供游人凭吊。每天都会有人在这里讲述他们各自理解的宝塔寺那段风云岁月……

附件1(JC107-01-003056-000018号档案):

寺庙管理条例

第一条:凡依寺庙条例登记之寺庙,均按本条例管理之。

第二条:凡寺庙财产及僧道除本条例另有规定者外,与普通人民受同等之保护。前项财产指寺庙登记条例第二条之二三两项而言。

第三条:凡著名丛林及有关名胜古迹之寺庙,其保管方法另定之。

第四条:寺庙、僧道有破坏清规、违反党治及有害善良风俗者,得由该管市县政府呈报直辖上级政府转报内政部核准后,以命令废止或解散之。

第五条:寺庙废止或解散时,应将所有财产移归该管市县政府或地方公共团体保管,并得酌量地方情形,呈准兴办公益事业。

第六条:寺庙得按其所有财产之丰绌、址之广狭,自行办理左列各项公益事业一种或数种。

一:各级小学校、民众补习学校、各季学样、夜学校。

二:图书馆、阅报所、讲演所。

三:公共体育场。

四:救济院全部或残废所、孤儿院、养老院、育婴所。

五:贫民医院。

六:贫民工厂。

七:适合于地方需要之合作社。

前项一、二两款所列事业,其课程书籍、演词,除党义科学常识为必须备具者外,各该寺庙之教徒并得为宗教教义之研究。

第七条:寺庙财产之所有权属于寺庙。各僧、道主持除修持之生活费外,不得把持或浪费寺庙财产。

第八条:寺庙财产应照现行税则一体投税。

第九条:寺庙财产保管办法如左。

一:有僧、道主持者,应由该管市县政府与地方公共团体以及寺庙僧道各派若干人,合组庙产保管委员会管理之。

二:无僧、道主持者,应由该管市县政府集合地方公共团体,组织庙产保管委员会管理之。

三:由地方公共团体主持者,应呈请该管市县政府备案,归该团体组织庙产保管委员会管理之。

前三款之庙产保管委员会,其人数至多不得过十一人,至少不得下七八人。第一款之保管委员会僧道不得过全体委员人数之半。

第十条:寺庙之财产处分或变更,由庙产保管委员会公开定之。

第十一条:寺庙所属法物,合于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二项所列各款之一者,依《名胜古迹古物保存条例》办理。

第十二条:寺庙僧道住持之传继从其习惯,但非中华民国人不得继承之。前项传继应依寺庙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僧道之一切教规从其习惯,但以无本条例第四条所列各项为限。

第十四条:凡僧道开会讲演或由他人延聘讲演时,以不越左列各款范围为限。

一:阐扬教义。

二:化导社会。

三:启发革命救国思想。

第十五条:凡僧道有愿退教还俗者,教会不得加以抑制。

第十六条:凡僧道受度时应由其度师出具受度证明书,载具法名、年貌、籍贯及受度人之年月,交付该僧道并由度师呈报该管市县政府备案。未成年人不得度为僧道。受度者如住该寺庙时,并应照《寺庙登记条例》人口登记办法办理。

第十七条:各寺庙僧道或住持,关于民刑诉讼事件仍同司法官署依法处断。

第十八条:僧道不得私擅抵押或处分寺庙财产。

第十九条:凡寺庙僧道或住持违背本条例应守之义务者,得由该管市县政府申诫或撤退之,寺庙因而受损害者并令负赔偿之责。

第二十条:无故侵占寺庙财产者依刑律侵占罪处断。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施行。

中华民国十八年二月八日

奉天省主席 翟文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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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JC107-01-001450-000012号档案):

神祠存废标准

一、神祠之起源

太古民智未开,摄于风雨雷电之威力、山川日月之伟大,无术避免菑(同灾)害,测度其高深,乃群疑以为冥冥之中有主之者。而神话以兴,当时所最崇拜者,殆莫如天,以天为万能有力之主宰,凡世界一切事物,人生一切吉凶,胥为天之所支配,故无古今中外,莫不祀天。我国古代,黄帝始祀上帝,接万灵,立天地神祗物类之官,各司其序,使民神异业,可见当时民神杂糅,迷信之深。而拜水火、惧风雨、祀草木、祭猫虎之俗,至今尚未泯灭,盖有由也。

我国神祠之可考者,除祭天地神祗外,尚有六亲、水旱、日月星辰、五岳、四渎、八蜡及祖先之祭,凡山崩以竭,皆为灾变,必有以荣之,其祭也以五岳视三公,小名山视子男,又天子祭天地,大夫祭宗庙五祀,士庶人祭其先。虽曰以神道设教,然春官一职,厘然不紊,尚有一定之秩序,不若后世淫祠之风靡也。

二、淫祠之盛行

春秋以降,阴阳之说盛行于世,淫祠渐起,方士辈出,汉之贡禹、匡衡力开淫祠,应劭《风俗通》于淫祀神怪禁忌之事,多所指斥,五符潜天论,不甚言巫祝祈祷之糜赘无益。然以科学未昌,民智未开之故,少数智士之譬解,终不足挽回狂澜。故秦汉以后,巫蛊符咒之术,流毒全国,缙绅士大夫之流,亦多为所惑。释氏本以超度众生,脱离苦海,实行其博爱平等之音,而轮回之说,复深中于人心;老子本以清净无为,推衍哲理,以阐明其法自然尚自由之主义,而符箓烧炼,乃讬以诬世,相溃日久,数典忘祖。纵极有意义之释道两教,亦不免为世所诟病。邪说横流,世俗益坏,淫祠之毒,深中人心,良可慨矣。

三、我国先贤破除迷信之事迹

我国开化最早,一切学术,均有深邃之研究。邪辟荒诞之神话,只可迷惑愚民,其智识优越之贤哲,固已早悉其诞妄。自周秦以来,数千年间,或发为论说,或著为会典,破除迷信、打破神权之运动,代有其人。兹择其尤要者,插录于后,以明破除迷信、铲除淫祠之事,不自今日始。

1、魏西门豹革除河伯娶妇恶俗。

2、汉应劭《风俗通》中的《祀典》《正失》两篇,力辟淫祠禁忌及神仙飞升之说。

3、汉《第五论》:按论讬鬼神恐怖愚民者,禁会籍淫祀。

4、唐则天后垂拱四年,江南道巡抚十八使、冬官侍郎狄仁杰,以吴楚多淫祠,秦焚其一千七百余所,独留夏禹吴太伯、季礼、伍员四祠。

5、后周显德二年,敕天下寺院,非敕额者,悉废之。禁私度僧尼,禁僧侣舍身、断手足、炼指、挂灯、带钳之类、幻惑流浴者,并令两京及诸州,岁造僧帐及死亡或归俗者,皆随时开落。是岁天下寺院存者二千六百九十四,废者三万三百三十六。

6、宋徽宗政和元年,诏毁京师淫祠一千三十八区。

7、《宋史?李惟清传》:惟清为涪陵尉,蜀民尚淫祀,病不疗治,听于巫觋,惟清擒大巫笞之,民以为及祸。他日又加箠焉,民知不神。

然后教以医药,稍变风俗。

又《蒋静传》:为安仁令,俗好巫,疫疠流行,病者宁死不服药,静悉论巫罪,聚其祀淫像三百躯,毁而投诸江。

又《陈希亮传》:希亮知鄠县,巫觋岁敛民财祭鬼,谓之春斋,否则有火灾,民讹言有绯衣老人行火。公禁之,民不敢犯,火亦不作。

四、可存神祠标准

1、先哲类

甲:对天地民族发展确有功勋者。

乙:对于学术有所发明、利溥人群者。

丙:对于国家社会人民,有捍患御侮、兴利除弊之事迹者。

丁:忠烈孝义,足为人类矜式者。

可存神祠,举例于左:

伏羲氏:教民佃、渔畜牧、画八卦、造书契。

神农:始教民为耒耜以兴农业,尝百草、作方书以疗民疾,立市廛以通货财。

黄帝:帝与蚩尤战于涿鹿之野,为我民族开拓疆土,驱逐暴虐。命仓颉造文字、风后制阵法。隶首定奠数,而律度量衡以代;伶伦定律吕,而五音之法以作。人类之宫室、器用、衣服、货币,亦于斯时大俻(同备)。

嫘祖:嫘祖为黄帝妃,教民育蚕,民始得衣,后世祀为先蚕。

仓颉:黄帝史官,见兽蹄鸟跡之文,始造书契,为我国文字之始。

后稷:教民稼穑,树艺五谷。

大禹:疏九河,瀹济漯,决汝汉,排淮泗。八年于外,随山刋木,奠高山大川,洪水悉平,民得安居。

孔子:删诗书,订礼乐,賛周易,作春秋,集我国上古政治学术之大成。而其主张天下为公,世界大同,尤是为后人所景仰。

孟子:私淑孔子,阐明性善之旨,而轻君贵民之说,实符现时民主政治之精神,鲁豫各有祀之者甚多。

公输般:鲁之巧人,精于制造,今之木石泥漆各工人,多祀之。

岳飞:宋高宗时名将,力排和议,志灭金虏,精忠报国,富有民族精神。

关羽:蜀汉名将,知大义,不为利诱,不为威屈。

以上所举十二人,皆有合于前定先哲范围之四点,允足为人类矜式。各处如有以上先哲祠庙,应一律保存,以志景仰。其有虽不在上文列举之中,而其学问、事业有合于前定四点之一者,应由各省、市、县地方政府查明,一体保护。

2、宗教类

宗教者,以神道设教,而设立诚约、宗旨纯正,使人崇拜信仰之神教也。专祀一神者为一神教,并祀多神者为多神教。现在国民政府以党治国,而国民党党纲,规定人民有信仰上之绝对自由,故属于宗教性质之神祠,一律应予保存。唯流俗伪宗教之名,附会伪讬之神,与淫祠同在取缔之例,兹列举可保存宗教如下:

甲:多神教

佛教。佛入中国最早(东汉明帝时自西域入中国),其教祖为释加牟尼,以成佛超凡为旨。在中国者,共分“沩仰、曹洞、临济、云门、法眼”五宗,其在西藏、青海、满洲蒙古者为喇嘛教,皆佛教也,其教中主要之神如下:

释加牟尼。佛教之始祖。

此外如地藏王弥勒、文殊、观世音、达摩等,均为佛经所载。唯佛法以色即是空,空即是色。苟存心济世,不染尘埃,则尽人皆佛。佛固注重精神,不注重色相,世俗崇拜偶像之佛,而不能通晓佛理,悉奉佛旨,则殊失佛氏本旨。又世俗于人死之后,延僧唪经,名曰超度,尤属不经。

道教。为中国宗教之一,奉元始天尊、太上老君为教祖。创于东汉张道陵,其所奉之神,大致如下:

老子。道教中尊之为太上老君,姓李名耳,字伯阳,生为周柱下史,著《道德经》五千言,义理精奥,研究中国哲学者,极重视之。奉道教者,应以此书为圣经,发挥而光大之。

元始天尊。道家之天尊,生于太元之初,姓乐名静,常存不灭。无天地开辟,则以秘道授诸仙,谓之开劫度人,大都系后世道家附会之谈,实无其人。

三官。道家有三官之神,即天官、地官、水官,为张道陵所创之说,实无其人。

天师。张道陵后裔之封号。道陵在汉末入蜀,以符水禁咒之法愚民,从学者出五斗米,时称为五斗米道,其徒称陵为天师。《资治通鉴》载:“汉灵元和六年,巨鹿张角,奉事黄老。以妖术教授,号太平道。咒符水以疗病,时或病愈,众共神而信之。”今道家所施符水,祖张道陵盖同此术也。又载刘宋时景平年间,嵩山道士寇谦之,修张道陵之术,自言常仙老,泽令谦之继道陵为天师,授以辟谷轻身之术及科诫二十卷,使之清整道教。谦之奉其书,献之魏主(即魏明元帝)。魏主使谒共,奉玉帛牲牢祭嵩岳,迎致谦之弟子在山中者,以崇奉天师,显扬新法,宣布天下,起天师道场。司马光曰:“老庄之意,大指欲同生死,轻去就。而为神仙者,服饵修练以求轻举,练草石为金银,其术正相戾矣。是以刘歆七略,叙道家为诸子,神仙为方技,其后复有符水梵咒之术,至谦之遂合为一,至今循之,其讹甚矣。

王灵官。俗奉王为神,亦道家所奉也。按:灵官为宋徽宗时人,从蜀人萨守坚受符法,为林灵素再传弟子。明永乐中,道士周思德以灵官之法显于京师,乃建天将庙,灵官为二十六将之第一位,殆亦天师之流也。

吕祖。即吕洞宾,俗称为八仙之一。按:吕为唐时进士,黄巢乱,移家终南,莫测所终,人以为仙去。按:道教为中国固有之宗教,唯以无人倡明致为方士所混淆,其善者则从事于服饵修练,其不善者则以符箓禁咒惑人,后世之白莲教、义和团、大刀会小刀会及最近之硬肚社、红枪会等,皆其流毒也,应即根本纠正。凡信仰道教者,应服膺老子《道德经》,其以服饵修练或符箓禁咒惑世惑人者,应一律禁止,以免趋入邪途。至世俗于人死之后,延请道士唪经,一如延请僧人之唪经,尤为无稽。

乙:一神教

回教。为世界一大宗教,其教祖为穆罕默德,其教旨尚清洁重固本,教典曰《可兰经》。

耶教。亦世界一大宗教,其教祖为耶稣基督,欧美各国多奉之,其教以平等、自由、博爱为主。

3、古神类

我国古代崇祀之神,今多讹误,或为释道两氏所附会,失其本意,或被科学发明以后,证明并无崇祀之意义,亟应详加更正,兹分别列举如下。

甲:日月星辰之神

日神。太阳之神,名曰东君,见《楚辞·九歌》及《汉书·郊祀志》,又古有六宗(四时寒暑、日月星辰水旱等)之祭,世俗以六月十九日为太阳生日,旧时宪书多载之,然立祠祀之者甚鲜。

月神。世俗以月老祠为司人间婚姻之神。

火神。古人祀火星,以示不忘先世始为火食之人,并以祝融阖诞为火祖,配享火星,尚不失祀神之旨。今世俗塑为偶像,传会《封神传》所传之火灵星君,能祸福人,非所宜矣。

魁星。北斗第一星也,世俗奉祀奎星,误作魁星,于是就魁字取象,造为鬼举足而起其斗之形,见《日知录》。

文昌。《史记》:“斗魁戴匡六星,曰文昌宫”。又星象家以文昌为吉星,主大贵(见《张果星宗》)。《河南通志》载,曹汴魂灭,梓潼祠,祀文昌帝君也,或谓帝君主典三界籙籍,受元始道君之传,领上帝文册,丹书灵篆,统理元佐,文士进职,神必先兆,以世历代多祀之。《明史》载:“神为张姓,名亚子,居蜀七曲山,仕晋战殁,人为之立庙。道家谓帝命梓潼掌文星府事及人间禄籍,故元代加号为帝君。天下学校亦有祠祀者,大都文人热心功名利禄,惑于道家之言而奉之也。”

旗纛庙。《浙江通志》记载:“岁以霜降日祀军牙六纛之神。”

乙:山川土地之神

五岳四渎。古者老子祭山川社稷之神,山以五岳为尊,川以四渎为大。秦汉以后,帝王封泰山,禅梁父,大都祝其安谧,无为民云。今者地理之学,日有进步,旧日五岳等山,在中国各山中,比之葱岭、天山、阿尔泰山、昆仑等山,已觉渺乎其小。至于四渎,则济夺于河,淮夺于运,四渎之中,已缺其二,即江河之能否安澜,全赖人工之疏

濬防堵,与神祠何涉?故五岳四渎,均在废止之列。

东岳大帝。世俗以黄飞虎为东岳大帝,塑以金身,饰以王者衣冠。其下设阎罗、判官等像,盖由于宋真宗祥符九年,有事泰山,相传岳神显异,诏天下郡县悉建东岳行宫,人始得以庙而作敬神之所(见《浙江通志》),后人复根据《封神传》而附会之云尔。

中岳。唐武则天垂拱四年,改嵩山为神岳,封其神为天中王,拜太师、神岳大都督,禁刍牧。

海神。旧《浙江通志》载:“相传神姓罗名清宗,好修黄白飞升,职统海中诸龙王,祈雨辄应。”

龙王。《华严经》:“有无量诸大龙王,兴云布雨,令众诸生热愠消灭”,后世求雨之祀龙王本此。清雍正五年,奉告京师,装塑神像,各省遣官迎请崇祀(见《河南通志》)。近来各省多有白龙王黑龙王等庙,盖皆祈雨时所祀也。

城隍。城隍二字,始于《周易·泰卦》:“礼天下大蜡八,伊耆氏始为蜡。”蜡神八而水庸次居其七。水,隍也。庸,城也。祀城隍之神始此,后唐清泰中始封王爵,宋以后,其祀遍天下。明初京都郡县皆为坛以祭,加封府曰公、州曰候、县曰伯。洪武廿年,诏天下府州县,建城隍庙,封京城隍为帝,开封、临濠、东平、和、滁城隍为王,祠宇为公廨,设座判如长吏,清制因之,列入祀典。至以鬼神为城隍者,见于《苏缄传》:“缄殉节于邕州,交州人呼为苏城隍。”前清时查初白先生言:“江西城隍为灌婴,杭州城隍为南海周公新。”他如粤省以倪文毅为城隍,雷州以陈冯宝为城隍,英德以及汉纪信为城隍,诸如此类,不可胜纪。俗称七月廿四日为都城隍诞辰,相传是为筑城之始云。按古人祀城隍,本以保护城垣坚固之意。后世崇以封号,塑以神象,失其意矣,而又传会已死之人以实之,则更为讹误。在科学昌明时代,城隍实无存在之必要。如当地人民比某处城隍为某某名贤之神,如灌婴、纪信之类,果其生前有功于国家人民,即应仿照崇祀先哲例,立主祀之,不得再附会为城隍神也。又近世城隍、东岳等庙中,多有阎罗殿,俗传为司地狱之神,塑乃山剑树、牛头马面等鬼怪,以威吓愚民。考阎罗之名,虽见诸佛经,然并无事迹可考,亦并一律废止。

土地。俗称里社之神曰土地。《公羊传注》:“社者,土地之主也”,土地之名本此。

八蜡。古有八蜡之祭,每逢建亥之月,田事告成,聚八神而赛之,谓之八蜡。

一、先啬,如神农之类。

二、司啬,即后稷。

三、农,古之田亩有功于民者。

四、邮表畷,田畯督约于井间之处,有神,亦祀之。

五、猫虎,为其食野鼠野兽以护苗也。

六、坊,即堤坊。

七、水庸,即沟城。

八、昆虫,即螟虫之类,烧其勿为害也。

以上八蜡,除先啬、司啬可祀外,余均宜废。

灶神。灶神为古五祀之一,在室之西南隅,夏所祭也。《礼》以祝融为灶神。《淮南子》以黄帝作灶,死为灶神。《酉阳杂俎》云:灶神名隗,貌如美女。又云姓张名单,字子郭,夫人字卿忌,有六女,语皆荒诞。

丙:风云雷电之神

风神。俗传司风之神,一称风伯。《史记·正义》:“风伯,字飞廉”。

雨神。俗传司雨之神。《周礼》以毕宿为雨师,《风俗通》以玄冥为雨师,《山海经》以屏翳为雨师。

雷祖。俗传司雷之神。《论衡》云:“画工图雷象,累累如连鼓形。又图一人若力士之容,谓之雷公,左手引连鼓,右手推椎。世人信之,莫不为然。”

雷母。俗传司电之神也。《宋史·仪卫志》,有雷公电母旗,《元史》云:电母旗,画神人为女子形,纁衣、朱裳、白袴,两手莲光。《三国志·管辂传》,称雷父、电母之名,宋以来始有之。

按风电雷雨之神,清代各省县多设专祠 ,地方官按岁时致祭。一般民众,虽信之,而立祠祀之者甚鲜。

以上诸神,在古代多认为可祀之神,明清以来,载之祀典,然以现代之潮流考之,均无存在之价值矣!

4、淫祠类

我国自秦汉以后,淫祠渐多,虽历代迭有毁废,而以政纲废驰、教育不振、民智愚陋之故,旋废旋兴,不可究诘,兹就各省最近所盛行之祠宇,规定一淫祠之标准,计有四点。

(甲)附会宗教,实无崇拜之价值者。

(乙)意图藉神敛钱或秘密供奉,开堂惑众者。

(丙)类似依草附木、牛鬼蛇神者。

(丁)根据《斋东野语》《稗官小说》《世俗传说》,毫无事迹可考者。

其最盛之淫祠如下:

张仙。世俗所传神像,张弓挟弹,如贵公子。《金台纪闻》谓为蜀主孟旋之挟弹图,花蕊夫人携入宋宫,当悬于壁。太祖诘之,答曰:“此张仙神也,祀之令人有子。”于是传之民间,遂为祈子之祀。宋苏老泉集有张仙赞,谓姓张名远霄,眉山人,五代时游青城山得道,要皆不足引为典要也。

送子娘娘。世俗僧寺中,往往有送子娘娘。殿中塑三女神,谓小儿之生产,皆该神所司。妇女祈子者络绎不绝。或云本诸《封神传》之云霄、琼霄、碧霄等娘娘。此实淫祀之尤,亟应严禁。

财神。一称增福财神,并有文财神、武财神之说,南北各省住户、商店争祀之,建祠宇、塑偶像,迷信甚深,然实不见载籍。

二郞。《河南通志》载河南府二郎神,祀隋灌州刺史杨煜。煜尝断蛟筑堤遏水患,《朱子志录》:“蜀中灌江二郎庙现许多怪异,是李冰第二儿子”,并未著甚姓名。今此俗所祀者,多塑有仙犬,则为附会无稽明矣。

齐天大圣。神如猿猴状,世俗附会旧小说《西游记》,称为齐天大圣,河南及闽楚多有之。

瘟神。俗称瘟元帅,蓝面红发。相传为传布瘟疫之神。

痘神。一称种痘哥哥或称死神,因俗称痘为天花也。

玄壇。祀赵明公,其部下有招宝天尊、纳珍天尊、招财使者、利市仙官等神,载籍皆无可考,唯旧小说《封神传》有之。

时迁庙。杭州有之,行窃者多祀之。

宋江庙。山东济宁处有之,盗匪恒窃祀之。

狐仙庙。各官署中往往有大仙庙,民人祀之者尤多,据闻所祀多狐。俗传狐能祟人,故多祀之。

此外尚有巫觋之流,假讬木石鱼鳖等类惑人敛钱,触处皆是,甚至开堂收徒,夤缘为奸,实属有害社会。应由各地方行政长官,随时查考,如查有合于淫祠性质之神,一律从严取缔,以杜隐患。

五、祀神礼节应行改良之必要

我国古代祀神,如禋于六宗,望于山川,燔柴以祀天,沈圭以祀河,其礼节仪式均甚简单,后此惑于邀福免祸之说,变本加厉,媚神之术,无所不至,以致迷信之风日炽,人心陷溺,几不可救。在神权或君权时代,袭人同兽争、人同天争之余毒,为野心家所利用,以迷惑民众,犹为贤者所不取。今则不仅权已外过去之名词,即君权已为世人所诟病,我最优秀之神农华胄,若犹日得乞露于泥塑木雕之前,以锢蔽其聪明,贻笑于世界。而欲与列强争最后之胜利,谋民族永久之生存,抑亦难矣。

现查旧日祭祀天地山川之仪式,一律不能适用,即崇拜先哲亦重在钦仰其人格,宣扬其学说、功烈。凡从前之烧香拜跪、冥镪牲醴等礼节,均应废除。至各地方男女进香朝山,各寺庙抽签、设道场、放 焰口等陋俗,尤应特别禁止,以期改良风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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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JC107-01-002702-000015号档案):

寺庙登记报告表( 调查至民国十九年六月止)

辽宁省康平县 表一

寺庙名称

内容

清华观

清贞庵

慈恩寺

天恩寺

编 号

1

2

3

4

建立时代

道光十五年

民国六年

光绪二十五年

咸丰三年

坐落地点

康平县街

南门外

县街清真胡同

辽阳窝堡

宝家堡子

公建募建

私家独建

募建

募建

私家独建

公建

法名或姓名

张宗一

孙至融

照谦

明心

现住或他往

现住

现住

现住

现住

执事僧道人数

现住

现住一名

现住一名

现住一名

现住一名

他往

本庙僧道人数

现住

现住六名

现住四名

现住二名

现住二名

他往

他往四名

他往三名

寄居僧道人数

四名

不动产及

法物件数

面积

二十亩

七亩

六亩

七亩

房产

十一间

九间

六间

四间

土地

二十亩

十亩

荒地五百亩

二百亩

房产

一所

一所

一所

一所

佛像

神像

神像关帝

天仙娘娘

佛像三尊

佛像十一尊

神像十三尊

佛像十一尊

神像十三尊

礼器

乐器

鼓锣号磬

铜磬三口

铁磬三口

经典

武堂功课

经一部

武堂功课

经五部

市价约计

约值现洋950元

约值现洋590元

约值现洋600元

约值现洋580元

享有权利之种类

自有权利

自有权利

公有权利

自有权利

权利取得之原因

陆续募置

陆续募置

绅刘殿升施舍

寺僧募款自置

权利取得之年月

光绪七

年五月

民国七年六月

光绪二十

五年三月

同治九年十月

证明权利文

卷是否完备

完备

完备

并无文卷

完备


辽宁省康平县 表二

寺庙名称

内容

荣华观

会守寺

天仙观

凌云宫

编 号

5

6

7

8

建立时代

道光十年

道光十二年

嘉庆二年

民国十七年

寺庙坐落

孙家店

黑鸦屯

岔海挠

二牛所口

公建募建

私家独建

私家独建

募建

公建

募建

法名或姓名

白喇嘛

齐仁祥

李贵

现住或他往

现住

现住

现住

执事僧道人数

现住

现住一名

现住一名

现住一名

他往

本庙僧道人数

现住

他往

寄居僧道人数

不动产及

法物件数

面积

五亩

三十亩

二亩

二亩

房产

三间

庙房三十八间

三间

三间

土地

二百亩

三百亩

四十亩

房产

一所

一所

一所

一所

佛像

神像

佛像三尊

神像十三尊

关帝

娘娘

关帝 娘娘

药王 雷公

关帝 药王

娘娘

礼器

乐器

鼓锣号磬

钟一口

磬一口

钟一口

磬一口

经典

一百零三部

二部

二部

市价约计

约值现洋340元

现洋6000元

现洋220元

现洋30元

享有权利之种类

公有权利

自有权利

自有权利

自有权利

权利取得之原因

绅孙玉平施舍

陆续募置

陆续募置

陆续募置

权利取得之年月

道光十年

十一月

道光十二

年六月

嘉庆二年六月

民国十七

年八月

证明权利文

卷是否完备

并无文卷

完备

完备

完备


辽宁省康平县 表三

寺庙名称

内容

广余寺

三教寺

宝灵寺

龙泉寺

编 号

9

10

11

12

建立时代

民国二年

同治八年

同治三年

咸丰元年

寺庙坐落

哈拉户硕

方家屯

小陵村

前旧门屯

公建募建

私家独建

募建

募建

募建

募建

法名或姓名

王富

沙明

经修

常喜

现住或他往

现住

现住

现住

现住

执事僧道人数

现住

现住一名

现住一名

现住一名

现住一名

他往

寺庙僧道人数

现住

现住一名

现住一名

现住一名

他往

寄居僧道人数

一名

不动产及

法物件数

面积

一亩

五十七亩

三亩

五亩

房产

三间

六间

三间

四间

土地

三十亩

一百五十亩

五十亩

房产

一所

一所

一所

一所

佛像

神像

关帝

释迦像一尊

关帝像一尊

关帝

九圣神祠

关帝 娘娘

九圣神祠

礼器

乐器

罄一口

罄二口

经箱全具

经典

经三部

二部

三十四部

十部

市价约计

现洋600元

现洋6700元

现洋320元

现洋250元

享有权利之种类

自有权利

自有权利

自有权利

自有权利

权利取得之原因

陆续募置

陆续募置

陆续募置

刘会一施舍

权利取得之年月

民国二年七月

同治八年八月

同治三年四月

咸丰元年九月

证明权利文

卷是否完备

完备

完备

完备

完备


辽宁省康平县 表四

寺庙名称

内容

兴隆观

长寿寺

万清宫

平安寺

编 号

13

14

15

16

建立时代

同治三年

道光八年

道光十二年

光绪二十五年

寺庙坐落

关家屯

陶岱屯

十家子

苇子沟

公建募建

私家独建

公建

募建

公建

募建

法名或姓名

瑞凡

韩喇嘛

王德胜

现住或他往

现住

现住

现住

执事僧道人数

现住

现住一名

现住十一名

现住一名

他往

他往二名

本庙僧道人数

现住

现住一名

现住十二名

他往

他住二名

寄居僧道人数

三名

不动产及

法物件数

面积

四亩

六十八亩

二亩

二亩

房产

二间

九十五间

四间

三间

土地

三百六十八亩

二十亩

八十亩

房产

一所

一所

一所

一所

佛像

神像

关帝 火神

药王

关帝

娘娘

关帝

关帝

礼器

乐器

罄一口

经箱全具

经典

五部

一百八十部

市价约计

现洋180元

现洋15000元

现洋200元

现洋600元

享有权利之种类

公有权利

自有权利

公有权利

本村公会管权

权利取得之原因

公会施舍

蒙博王施舍

公会施舍

陆续募置

权利取得之年月

同治三年

十一月

道光八年四月

道光二十

四年二月

光绪二十

五年九月

证明权利文

卷是否完备

完备

完备

完备

文卷不全

辽宁省康平县 表五

寺庙名称

内容

元同观

福庆宫

清云宫

朝阳寺

编 号

17

18

19

20

建立时代

宣统三年

道光十五年

同治二年

咸丰年

寺庙坐落

孟台窝堡

五区七家子

六区罗家屯

六区大辛屯

公建募建

私家独建

募建

募建

募建

募建

法名或姓名

于信真

于宝林

唐中清

静原

现住或他往

现住

现住

现住

现住

执事僧道人数

现住

现住一名

现住一名

现住一名

现住一名

他往

本庙僧道人数

现住

现住一名

现住一名

现住一名

现住一名

他往

寄居僧道人数

不动产及

法物件数

面积

三亩

五亩

三亩

四亩

房产

六间

八间

十一间

九间

土地

五十亩

五十九亩

五亩

五亩

房产

二所

二所

一所

一所

佛像

神像

关帝 娘娘

观音

关帝 娘娘

九圣神祠

关帝

关帝

礼器

乐器

钟一个

罄三口

经箱全部

经典

五部

二十部

二部

一部

市价约计

现洋450元

现洋520元

现洋250元

现洋220元

享有权利之种类

自有权利

自有权利

所有权

所有权

权利取得之原因

公会施舍

陆续募置

会会施舍

募置

权利取得之年月

宣统三年二月

道光十五

年六月

同治二年

咸丰年

证明权利文

卷是否完备

完备

完备

完备

完备

辽宁省康平县 表六

寺庙名称

内容

永安寺

广和宫

保安寺

太安宫

编 号

21

22

23

24

建立时代

宣统元年

同治年建

道光元年

民国十二年

寺庙坐落

六区关家屯

六区大房申

六区小辛屯

六区张家窝堡

公建募建

私家独建

公建

募建

公建

募建

法名或姓名

中元

至清

王富

葆真 葆仁

现住或他往

现住

现住

现住

现住

执事僧道人数

现住

现住一名

现住一名

现住一名

现住二名

他往

本庙僧道人数

现住

现住一名

现住一名

现住一名

他往

寄居僧道人数

寄居一名

不动产及

法物件数

面积

五亩

三亩

四亩

五亩

房产

七间

六间

七间

九间

土地

三亩

十五亩

十二亩

房产

一所

一所

一所

一所

佛像

神像

关帝 药王

娘娘

关帝 圣中

圣中 娘娘

圣中 娘娘

礼器

乐器

经箱全部

经箱全部

经典

五部

十部

五部

市价约计

现洋230元

现洋94元

现洋280元

现洋430元

享有权利之种类

所有权

所有权

所有权

所有权

权利取得之原因

公施

募施

公建

募置

权利取得之年月

宣统元年

同治年

道光元年

民国十二年

证明权利文

卷是否完备

完备

不完备

不完备

完备

辽宁省康平县 表七

寺庙名称

内容

庆祥宫

朝阳宫

朝阳寺

宁寿寺

编 号

25

26

27

28

建立时代

光绪三年

同治元年

咸丰二年

咸丰五年

寺庙坐落

六区

六区卧牛石

六区孙家屯

七区西旧府

公建募建

私家独建

募建

公建

募建

公建

法名或姓名

至明

朱玄

衣常增

阴阳喇嘛

现住或他往

现住

现住

现住

现住

执事僧道人数

现住

现住一名

现住一名

现住一名

现住一名

他往

本庙僧道人数

现住

现住一名

现住一名

现住一名

现住一名

他往

寄居僧道人数

不动产及

法物件数

面积

三亩

五亩

四十亩

一亩

房产

七间

五间

四间

三间

土地

五亩

五亩

五十亩

房产

一所

一所

一所

一所

佛像

神像

关帝

关帝

关帝

弥勒佛

礼器

乐器

经典

一部

五部

三部

甘罗经十三部

市价约计

现洋200元

现洋170元

现洋470元

现洋400元

享有权利之种类

所有权

所有权

所有权

公有

权利取得之原因

公建

公建

公建

施修

权利取得之年月

光绪三年

同治元年

咸丰二年

证明权利文

卷是否完备

完备

完备

完备

辽宁省康平县 表八

寺庙名称

内容

宝山寺

白音稿

龙泉寺

保安寺

编 号

29

30

31

32

建立时代

同治三年

同治三年

光绪二十一年

光绪二十四年

寺庙坐落

七区沙金台

七区白音稿

八区百子屯

八区邢家屯

公建募建

私家独建

公建

公建

私家独建

公建

法名或姓名

乌达吉

大喇嘛

根盆

源湘

现住或他往

现住

现住

现住

现住

执事僧道人数

现住

现住一名

现住一名

现住一名

现住一名

他往

本庙僧道人数

现住

现住十三名

现住四名

现住一名

现住一名

他往

寄居僧道人数

不动产及

法物件数

面积

十亩

一亩

十二亩

三亩

房产

三十间

十三间

二间

三间

土地

六百亩

六十亩

十五亩

房产

一所

一所

一所

一所

佛像

神像

关帝像

弥勒像

关帝

韦陀

关帝

韦陀

礼器乐器

经典

大藏经一百零八部

甘洲经三十二部

二部

二部

市价约计

现洋5000元

现洋600元

现洋260元

现洋210元

享有权利之种类

公有

公有

自有

自有

权利取得之原因

施修

施修

公会施舍

施舍

权利取得之年月

光绪三十

一年二月

光绪二十四年

证明权利文

卷是否完备

完备

完备

辽宁省康平县 表九

寺庙名称

内容

辉云寺

保安寺

平安寺

长庆宫

编 号

33

34

35

36

建立时代

道光十八年

道光十年

同治三年

光绪十年

寺庙坐落

八区杭家屯

八区前新秋

八区平顶山

八区后新秋

公建募建

私家独建

公建

公建

私家独建

公建

法名或姓名

寿廷

梁喇嘛

心怡

心忠

现住或他往

现住

现住

现住

现住

执事僧道人数

现住

现住一名

现住一名

现住一名

现住一名

他往

本庙僧道人数

现住

现住一名

现住一名

现住一名

现住一名

他往

寄居僧道人数

不动产及

法物件数

面积

四亩

二十亩

四亩

十亩

房产

四间

十九间

三间

三间

土地

六十五亩

二百亩

五十亩

房产

一所

一所

一所

一所

佛像

神像

关帝

韦陀

关帝

关帝

礼器

乐器

祀乐器具俱全

鼓铫锣?

鼓铫锣?

鼓铫锣?

经典

二部

二部

二部

三部

市价约计

现洋630元

现洋1385元

现洋330元

现洋300元

享有权利之种类

所有权

所有权

因续置所有权

因续置所有权

权利取得之原因

施舍

因宾旗

长施舍

募置

募置

权利取得之年月

道光十八年

道光十年

同治三年

民国十二年

证明权利文

卷是否完备

完备

完备

完备

完备

辽宁省康平县 表十

寺庙名称

内容

宝塔寺

万庆宫

圣山寺

宝泉宫

编 号

37

38

39

40

建立时代

道光二十九年

同治三年

道光二十年

同治四年

寺庙坐落

九区小塔子

九区齐屯

九区刘家屯

九区顾家屯

公建募建

私家独建

募建

募建

公建

募建

法名或姓名

绪缘

悟禅

王有

吴铭

现住或他往

现住

现住

现住

现住

执事僧道人数

现住

现住一名

现住一名

现住一名

现住一名

他往

本庙僧道人数

现住

现住一名

现住一名

现住一名

现住一名

他往

寄居僧道人数

不动产及

法物件数

面积

二十五亩

十七亩

十八亩

十亩

房产

二十间

十二间

十间

三间

土地

一千三百亩

五十亩

七十五亩

四十亩

房产

一所

一所

一所

一所

佛像

神像

释迦 关帝

娘娘 九圣

关帝 娘娘

九圣

释迦 关帝

娘娘 胡仙

释迦 关帝

娘娘

礼器

乐器

罄五 钟

乐器俱全

罄钟乐器俱全

罄钟

罄钟

经典

僧经二部

道经十部

市价约计

现洋10000元

现洋700元

现洋850元

现洋500元

享有权利之种类

因续置所有权

因续置所有权

因续置所有权

因续置所有权

权利取得之原因

因蒙王施舍

公会施舍

达王施舍

募建

权利取得之年月

道光二十

九四月

同治二年

道光二十

年五月

同治四年三月

证明权利文

卷是否完备

完备

完备

完备

完备

辽宁省康平县 表十一

寺庙名称

内容

圣贤寺

广远寺

龙泉寺

百福寺

编 号

41

42

43

44

建立时代

光绪三年

光绪五年

咸丰元年

光绪三年

寺庙坐落

九区郝官屯

九区两家子

九区新安堡

九区六家子

公建募建

私家独建

募建

募建

公建

募建

法名或姓名

沙明

绪宣

广禅

贾舍

现住或他往

现住

现住

现住

现住

执事僧道人数

现住

现住一名

现住一名

现住一名

现住一名

他往

本庙僧道人数

现住

现住一名

现住一名

现住一名

现住一名

他往

寄居僧道人数

不动产及

法物件数

面积

十一亩

九亩

十四亩

五亩

房产

四间

三间

七间

三间

土地

三十五亩

二十五亩

一百三十亩

十五亩

房产

一所

一所

一所

一所

佛像

神像

关帝 娘娘

关帝 娘娘

释迦 关帝

娘娘

关帝 娘娘

礼器

乐器

罄 钟

罄 钟

罄 钟各一

罄一

经典

道经三部

道经十部

市价约计

现洋570元

现洋200元

现洋1700元

现洋150元

享有权利之种类

因续置所有权

因续置所有权

因续置所有权

所有权

权利取得之原因

募建

募建

因王爷施舍

公会施舍

权利取得之年月

光绪三年五月

光绪五年十月

咸丰元年九月

光绪三年五月

证明权利文

卷是否完备

完备

完备

完备

完备

辽宁省康平县 表十二

寺庙名称

内容

古榆寺

保安寺

作者注:当时除上述46座寺庙道观外,还有6座规模较大的宗教建筑:

1、唐僧庙

2、圣经寺

3、寿宁寺

4、广法寺

5、文 庙

6、天主教堂

是当时的这部分档案资料缺失还是因有的建筑不在列入之列?

原因待考。

编 号

45

46

建立时代

光绪三年

同治三年

寺庙坐落

九区瓦房

九区胡家

公建募建

私家独建

公建

募建

法名或姓名

现住或他往

执事僧道人数

现住

他往

本庙僧道人数

现住

他往

寄居僧道人数

不动产及

法物件数

面积

二亩

三亩

房产

四间

二间

土地

二十三亩

七十亩

房产

一所

一所

佛像

神像

关帝

关帝

礼器

乐器

钟一

罄一

经典

市价约计

现洋230元

现洋700元

享有权利之种类

所有权

所有权

权利取得之原因

公会施舍

募建

权利取得之年月

光绪三年十月

同治三年四月

证明权利文

卷是否完备

完备

完备

附件4(JC107-01-002354-00004号档案):

奉天省公署教育厅管理寺庙暂行条例

第一条:凡有喇嘛僧、道住持之宗教之建筑物,不论用何名称,均为寺庙。

第二条:寺庙及其财产、法物,如宗教上、历史上、美术上有关系之佛像、神像、乐器、法器、经典、雕刻、绘画及其他向由寺庙保存之一切古物等,依本条例管理之。

第三条:由政府机关或私人设立及历经私人管理之寺庙,不适用本条例之规定。

第四条:寺庙财产及法物应向该管地方官署呈请登记,转报省公署教育厅备查。

第五条:寺庙之不动产及法物不得随意处分或变更。

第六条:寺庙住持喇嘛僧、道,除宣传教义、修持戒律、修葺庙宇及其他正当开支外,不得动用寺庙财产之收入。但动用款项均须先期呈由该管地方官署转请省公署教育厅核准。

第七条:寺庙收支款项应于每半年终了,报由该管地方官署转报省公署教育厅备查。

第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第五两条规定之一者,得由该管地方官署呈请省公署教育厅,将住持严加惩处;违反第六、第七两条规定之一者,得呈请省公署教育厅革除其住持之职。

第九条:本条例自呈准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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