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声
绪箴最后有没有归案,档案中无迹可寻。在那个兵荒马乱的年月,想要找到一个故意藏起来的人犹如大海捞针。以绪箴的江湖阅历,也许改名换姓以后,一样混得风生水起。
姜化东则留了沈阳张作霖的大帅府继续做他的副官。九一八事变后,在家乡广有田产的姜化东没有选择入关,而是留在东北出任了伪职,并于1939年出任法库县公安局局长。1941年,姜化东为第六任姨太太生下的儿子姜毓阁庆生,给宝塔寺庙上捐献了一对石幢杆,现今仍竖立在宝塔寺遗址前。解放后,姜化东居住在沈阳,1956年以78岁高龄去世,归葬康平县郝官镇瓦房村。
抚今追昔,宝塔寺只留下了一座千年佛塔、一座影壁、一对石狮和一对石幢杆供游人凭吊。每天都会有人在这里讲述他们各自理解的宝塔寺那段风云岁月……
附件1(JC107-01-003056-000018号档案):
寺庙管理条例
第一条:凡依寺庙条例登记之寺庙,均按本条例管理之。
第二条:凡寺庙财产及僧道除本条例另有规定者外,与普通人民受同等之保护。前项财产指寺庙登记条例第二条之二三两项而言。
第三条:凡著名丛林及有关名胜古迹之寺庙,其保管方法另定之。
第四条:寺庙、僧道有破坏清规、违反党治及有害善良风俗者,得由该管市县政府呈报直辖上级政府转报内政部核准后,以命令废止或解散之。
第五条:寺庙废止或解散时,应将所有财产移归该管市县政府或地方公共团体保管,并得酌量地方情形,呈准兴办公益事业。
第六条:寺庙得按其所有财产之丰绌、址之广狭,自行办理左列各项公益事业一种或数种。
一:各级小学校、民众补习学校、各季学样、夜学校。
二:图书馆、阅报所、讲演所。
三:公共体育场。
四:救济院全部或残废所、孤儿院、养老院、育婴所。
五:贫民医院。
六:贫民工厂。
七:适合于地方需要之合作社。
前项一、二两款所列事业,其课程书籍、演词,除党义科学常识为必须备具者外,各该寺庙之教徒并得为宗教教义之研究。
第七条:寺庙财产之所有权属于寺庙。各僧、道主持除修持之生活费外,不得把持或浪费寺庙财产。
第八条:寺庙财产应照现行税则一体投税。
第九条:寺庙财产保管办法如左。
一:有僧、道主持者,应由该管市县政府与地方公共团体以及寺庙僧道各派若干人,合组庙产保管委员会管理之。
二:无僧、道主持者,应由该管市县政府集合地方公共团体,组织庙产保管委员会管理之。
三:由地方公共团体主持者,应呈请该管市县政府备案,归该团体组织庙产保管委员会管理之。
前三款之庙产保管委员会,其人数至多不得过十一人,至少不得下七八人。第一款之保管委员会僧道不得过全体委员人数之半。
第十条:寺庙之财产处分或变更,由庙产保管委员会公开定之。
第十一条:寺庙所属法物,合于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二项所列各款之一者,依《名胜古迹古物保存条例》办理。
第十二条:寺庙僧道住持之传继从其习惯,但非中华民国人不得继承之。前项传继应依寺庙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僧道之一切教规从其习惯,但以无本条例第四条所列各项为限。
第十四条:凡僧道开会讲演或由他人延聘讲演时,以不越左列各款范围为限。
一:阐扬教义。
二:化导社会。
三:启发革命救国思想。
第十五条:凡僧道有愿退教还俗者,教会不得加以抑制。
第十六条:凡僧道受度时应由其度师出具受度证明书,载具法名、年貌、籍贯及受度人之年月,交付该僧道并由度师呈报该管市县政府备案。未成年人不得度为僧道。受度者如住该寺庙时,并应照《寺庙登记条例》人口登记办法办理。
第十七条:各寺庙僧道或住持,关于民刑诉讼事件仍同司法官署依法处断。
第十八条:僧道不得私擅抵押或处分寺庙财产。
第十九条:凡寺庙僧道或住持违背本条例应守之义务者,得由该管市县政府申诫或撤退之,寺庙因而受损害者并令负赔偿之责。
第二十条:无故侵占寺庙财产者依刑律侵占罪处断。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施行。
中华民国十八年二月八日
奉天省主席 翟文选
附件2(JC107-01-001450-000012号档案):
神祠存废标准
一、神祠之起源
太古民智未开,摄于风雨雷电之威力、山川日月之伟大,无术避免菑(同灾)害,测度其高深,乃群疑以为冥冥之中有主之者。而神话以兴,当时所最崇拜者,殆莫如天,以天为万能有力之主宰,凡世界一切事物,人生一切吉凶,胥为天之所支配,故无古今中外,莫不祀天。我国古代,黄帝始祀上帝,接万灵,立天地神祗物类之官,各司其序,使民神异业,可见当时民神杂糅,迷信之深。而拜水火、惧风雨、祀草木、祭猫虎之俗,至今尚未泯灭,盖有由也。
我国神祠之可考者,除祭天地神祗外,尚有六亲、水旱、日月星辰、五岳、四渎、八蜡及祖先之祭,凡山崩以竭,皆为灾变,必有以荣之,其祭也以五岳视三公,小名山视子男,又天子祭天地,大夫祭宗庙五祀,士庶人祭其先。虽曰以神道设教,然春官一职,厘然不紊,尚有一定之秩序,不若后世淫祠之风靡也。
二、淫祠之盛行
春秋以降,阴阳之说盛行于世,淫祠渐起,方士辈出,汉之贡禹、匡衡力开淫祠,应劭《风俗通》于淫祀神怪禁忌之事,多所指斥,五符潜天论,不甚言巫祝祈祷之糜赘无益。然以科学未昌,民智未开之故,少数智士之譬解,终不足挽回狂澜。故秦汉以后,巫蛊符咒之术,流毒全国,缙绅士大夫之流,亦多为所惑。释氏本以超度众生,脱离苦海,实行其博爱平等之音,而轮回之说,复深中于人心;老子本以清净无为,推衍哲理,以阐明其法自然尚自由之主义,而符箓烧炼,乃讬以诬世,相溃日久,数典忘祖。纵极有意义之释道两教,亦不免为世所诟病。邪说横流,世俗益坏,淫祠之毒,深中人心,良可慨矣。
三、我国先贤破除迷信之事迹
我国开化最早,一切学术,均有深邃之研究。邪辟荒诞之神话,只可迷惑愚民,其智识优越之贤哲,固已早悉其诞妄。自周秦以来,数千年间,或发为论说,或著为会典,破除迷信、打破神权之运动,代有其人。兹择其尤要者,插录于后,以明破除迷信、铲除淫祠之事,不自今日始。
1、魏西门豹革除河伯娶妇恶俗。
2、汉应劭《风俗通》中的《祀典》《正失》两篇,力辟淫祠禁忌及神仙飞升之说。
3、汉《第五论》:按论讬鬼神恐怖愚民者,禁会籍淫祀。
4、唐则天后垂拱四年,江南道巡抚十八使、冬官侍郎狄仁杰,以吴楚多淫祠,秦焚其一千七百余所,独留夏禹、吴太伯、季礼、伍员四祠。
5、后周显德二年,敕天下寺院,非敕额者,悉废之。禁私度僧尼,禁僧侣舍身、断手足、炼指、挂灯、带钳之类、幻惑流浴者,并令两京及诸州,岁造僧帐及死亡或归俗者,皆随时开落。是岁天下寺院存者二千六百九十四,废者三万三百三十六。
6、宋徽宗政和元年,诏毁京师淫祠一千三十八区。
7、《宋史?李惟清传》:惟清为涪陵尉,蜀民尚淫祀,病不疗治,听于巫觋,惟清擒大巫笞之,民以为及祸。他日又加箠焉,民知不神。
然后教以医药,稍变风俗。
又《蒋静传》:为安仁令,俗好巫,疫疠流行,病者宁死不服药,静悉论巫罪,聚其祀淫像三百躯,毁而投诸江。
又《陈希亮传》:希亮知鄠县,巫觋岁敛民财祭鬼,谓之春斋,否则有火灾,民讹言有绯衣老人行火。公禁之,民不敢犯,火亦不作。
四、可存神祠标准
1、先哲类
甲:对天地民族发展确有功勋者。
乙:对于学术有所发明、利溥人群者。
丙:对于国家社会人民,有捍患御侮、兴利除弊之事迹者。
丁:忠烈孝义,足为人类矜式者。
可存神祠,举例于左:
伏羲氏:教民佃、渔畜牧、画八卦、造书契。
神农:始教民为耒耜以兴农业,尝百草、作方书以疗民疾,立市廛以通货财。
黄帝:帝与蚩尤战于涿鹿之野,为我民族开拓疆土,驱逐暴虐。命仓颉造文字、风后制阵法。隶首定奠数,而律度量衡以代;伶伦定律吕,而五音之法以作。人类之宫室、器用、衣服、货币,亦于斯时大俻(同备)。
嫘祖:嫘祖为黄帝妃,教民育蚕,民始得衣,后世祀为先蚕。
仓颉:黄帝史官,见兽蹄鸟跡之文,始造书契,为我国文字之始。
后稷:教民稼穑,树艺五谷。
大禹:疏九河,瀹济漯,决汝汉,排淮泗。八年于外,随山刋木,奠高山大川,洪水悉平,民得安居。
孔子:删诗书,订礼乐,賛周易,作春秋,集我国上古政治学术之大成。而其主张天下为公,世界大同,尤是为后人所景仰。
孟子:私淑孔子,阐明性善之旨,而轻君贵民之说,实符现时民主政治之精神,鲁豫各有祀之者甚多。
公输般:鲁之巧人,精于制造,今之木石泥漆各工人,多祀之。
岳飞:宋高宗时名将,力排和议,志灭金虏,精忠报国,富有民族精神。
关羽:蜀汉名将,知大义,不为利诱,不为威屈。
以上所举十二人,皆有合于前定先哲范围之四点,允足为人类矜式。各处如有以上先哲祠庙,应一律保存,以志景仰。其有虽不在上文列举之中,而其学问、事业有合于前定四点之一者,应由各省、市、县地方政府查明,一体保护。
2、宗教类
宗教者,以神道设教,而设立诚约、宗旨纯正,使人崇拜信仰之神教也。专祀一神者为一神教,并祀多神者为多神教。现在国民政府以党治国,而国民党党纲,规定人民有信仰上之绝对自由,故属于宗教性质之神祠,一律应予保存。唯流俗伪宗教之名,附会伪讬之神,与淫祠同在取缔之例,兹列举可保存宗教如下:
甲:多神教
佛教。佛入中国最早(东汉明帝时自西域入中国),其教祖为释加牟尼,以成佛超凡为旨。在中国者,共分“沩仰、曹洞、临济、云门、法眼”五宗,其在西藏、青海、满洲蒙古者为喇嘛教,皆佛教也,其教中主要之神如下:
释加牟尼。佛教之始祖。
此外如地藏王、弥勒、文殊、观世音、达摩等,均为佛经所载。唯佛法以色即是空,空即是色。苟存心济世,不染尘埃,则尽人皆佛。佛固注重精神,不注重色相,世俗崇拜偶像之佛,而不能通晓佛理,悉奉佛旨,则殊失佛氏本旨。又世俗于人死之后,延僧唪经,名曰超度,尤属不经。
道教。为中国宗教之一,奉元始天尊、太上老君为教祖。创于东汉张道陵,其所奉之神,大致如下:
老子。道教中尊之为太上老君,姓李名耳,字伯阳,生为周柱下史,著《道德经》五千言,义理精奥,研究中国哲学者,极重视之。奉道教者,应以此书为圣经,发挥而光大之。
元始天尊。道家之天尊,生于太元之初,姓乐名静,常存不灭。无天地开辟,则以秘道授诸仙,谓之开劫度人,大都系后世道家附会之谈,实无其人。
三官。道家有三官之神,即天官、地官、水官,为张道陵所创之说,实无其人。
天师。张道陵后裔之封号。道陵在汉末入蜀,以符水禁咒之法愚民,从学者出五斗米,时称为五斗米道,其徒称陵为天师。《资治通鉴》载:“汉灵元和六年,巨鹿张角,奉事黄老。以妖术教授,号太平道。咒符水以疗病,时或病愈,众共神而信之。”今道家所施符水,祖张道陵盖同此术也。又载刘宋时景平年间,嵩山道士寇谦之,修张道陵之术,自言常仙老,泽令谦之继道陵为天师,授以辟谷轻身之术及科诫二十卷,使之清整道教。谦之奉其书,献之魏主(即魏明元帝)。魏主使谒共,奉玉帛牲牢祭嵩岳,迎致谦之弟子在山中者,以崇奉天师,显扬新法,宣布天下,起天师道场。司马光曰:“老庄之意,大指欲同生死,轻去就。而为神仙者,服饵修练以求轻举,练草石为金银,其术正相戾矣。是以刘歆七略,叙道家为诸子,神仙为方技,其后复有符水梵咒之术,至谦之遂合为一,至今循之,其讹甚矣。
王灵官。俗奉王为神,亦道家所奉也。按:灵官为宋徽宗时人,从蜀人萨守坚受符法,为林灵素再传弟子。明永乐中,道士周思德以灵官之法显于京师,乃建天将庙,灵官为二十六将之第一位,殆亦天师之流也。
吕祖。即吕洞宾,俗称为八仙之一。按:吕为唐时进士,黄巢乱,移家终南,莫测所终,人以为仙去。按:道教为中国固有之宗教,唯以无人倡明致为方士所混淆,其善者则从事于服饵修练,其不善者则以符箓禁咒惑人,后世之白莲教、义和团、大刀会、小刀会及最近之硬肚社、红枪会等,皆其流毒也,应即根本纠正。凡信仰道教者,应服膺老子《道德经》,其以服饵修练或符箓禁咒惑世惑人者,应一律禁止,以免趋入邪途。至世俗于人死之后,延请道士唪经,一如延请僧人之唪经,尤为无稽。
乙:一神教
回教。为世界一大宗教,其教祖为穆罕默德,其教旨尚清洁重固本,教典曰《可兰经》。
耶教。亦世界一大宗教,其教祖为耶稣基督,欧美各国多奉之,其教以平等、自由、博爱为主。
3、古神类
我国古代崇祀之神,今多讹误,或为释道两氏所附会,失其本意,或被科学发明以后,证明并无崇祀之意义,亟应详加更正,兹分别列举如下。
甲:日月星辰之神
日神。太阳之神,名曰东君,见《楚辞·九歌》及《汉书·郊祀志》,又古有六宗(四时寒暑、日月星辰水旱等)之祭,世俗以六月十九日为太阳生日,旧时宪书多载之,然立祠祀之者甚鲜。
月神。世俗以月老祠为司人间婚姻之神。
火神。古人祀火星,以示不忘先世始为火食之人,并以祝融阖诞为火祖,配享火星,尚不失祀神之旨。今世俗塑为偶像,传会《封神传》所传之火灵星君,能祸福人,非所宜矣。
魁星。北斗第一星也,世俗奉祀奎星,误作魁星,于是就魁字取象,造为鬼举足而起其斗之形,见《日知录》。
文昌。《史记》:“斗魁戴匡六星,曰文昌宫”。又星象家以文昌为吉星,主大贵(见《张果星宗》)。《河南通志》载,曹汴魂灭,梓潼祠,祀文昌帝君也,或谓帝君主典三界籙籍,受元始道君之传,领上帝文册,丹书灵篆,统理元佐,文士进职,神必先兆,以世历代多祀之。《明史》载:“神为张姓,名亚子,居蜀七曲山,仕晋战殁,人为之立庙。道家谓帝命梓潼掌文星府事及人间禄籍,故元代加号为帝君。天下学校亦有祠祀者,大都文人热心功名利禄,惑于道家之言而奉之也。”
旗纛庙。《浙江通志》记载:“岁以霜降日祀军牙六纛之神。”
乙:山川土地之神
五岳四渎。古者老子祭山川社稷之神,山以五岳为尊,川以四渎为大。秦汉以后,帝王封泰山,禅梁父,大都祝其安谧,无为民云。今者地理之学,日有进步,旧日五岳等山,在中国各山中,比之葱岭、天山、阿尔泰山、昆仑等山,已觉渺乎其小。至于四渎,则济夺于河,淮夺于运,四渎之中,已缺其二,即江河之能否安澜,全赖人工之疏
濬防堵,与神祠何涉?故五岳四渎,均在废止之列。
东岳大帝。世俗以黄飞虎为东岳大帝,塑以金身,饰以王者衣冠。其下设阎罗、判官等像,盖由于宋真宗祥符九年,有事泰山,相传岳神显异,诏天下郡县悉建东岳行宫,人始得以庙而作敬神之所(见《浙江通志》),后人复根据《封神传》而附会之云尔。
中岳。唐武则天垂拱四年,改嵩山为神岳,封其神为天中王,拜太师、神岳大都督,禁刍牧。
海神。旧《浙江通志》载:“相传神姓罗名清宗,好修黄白飞升,职统海中诸龙王,祈雨辄应。”
龙王。《华严经》:“有无量诸大龙王,兴云布雨,令众诸生热愠消灭”,后世求雨之祀龙王本此。清雍正五年,奉告京师,装塑神像,各省遣官迎请崇祀(见《河南通志》)。近来各省多有白龙王黑龙王等庙,盖皆祈雨时所祀也。
城隍。城隍二字,始于《周易·泰卦》:“礼天下大蜡八,伊耆氏始为蜡。”蜡神八而水庸次居其七。水,隍也。庸,城也。祀城隍之神始此,后唐清泰中始封王爵,宋以后,其祀遍天下。明初京都郡县皆为坛以祭,加封府曰公、州曰候、县曰伯。洪武廿年,诏天下府州县,建城隍庙,封京城隍为帝,开封、临濠、东平、和、滁城隍为王,祠宇为公廨,设座判如长吏,清制因之,列入祀典。至以鬼神为城隍者,见于《苏缄传》:“缄殉节于邕州,交州人呼为苏城隍。”前清时查初白先生言:“江西城隍为灌婴,杭州城隍为南海周公新。”他如粤省以倪文毅为城隍,雷州以陈冯宝为城隍,英德以及汉纪信为城隍,诸如此类,不可胜纪。俗称七月廿四日为都城隍诞辰,相传是为筑城之始云。按古人祀城隍,本以保护城垣坚固之意。后世崇以封号,塑以神象,失其意矣,而又传会已死之人以实之,则更为讹误。在科学昌明时代,城隍实无存在之必要。如当地人民比某处城隍为某某名贤之神,如灌婴、纪信之类,果其生前有功于国家人民,即应仿照崇祀先哲例,立主祀之,不得再附会为城隍神也。又近世城隍、东岳等庙中,多有阎罗殿,俗传为司地狱之神,塑乃山剑树、牛头马面等鬼怪,以威吓愚民。考阎罗之名,虽见诸佛经,然并无事迹可考,亦并一律废止。
土地。俗称里社之神曰土地。《公羊传注》:“社者,土地之主也”,土地之名本此。
八蜡。古有八蜡之祭,每逢建亥之月,田事告成,聚八神而赛之,谓之八蜡。
一、先啬,如神农之类。
二、司啬,即后稷。
三、农,古之田亩有功于民者。
四、邮表畷,田畯督约于井间之处,有神,亦祀之。
五、猫虎,为其食野鼠野兽以护苗也。
六、坊,即堤坊。
七、水庸,即沟城。
八、昆虫,即螟虫之类,烧其勿为害也。
以上八蜡,除先啬、司啬可祀外,余均宜废。
灶神。灶神为古五祀之一,在室之西南隅,夏所祭也。《礼》以祝融为灶神。《淮南子》以黄帝作灶,死为灶神。《酉阳杂俎》云:灶神名隗,貌如美女。又云姓张名单,字子郭,夫人字卿忌,有六女,语皆荒诞。
丙:风云雷电之神
风神。俗传司风之神,一称风伯。《史记·正义》:“风伯,字飞廉”。
雨神。俗传司雨之神。《周礼》以毕宿为雨师,《风俗通》以玄冥为雨师,《山海经》以屏翳为雨师。
雷祖。俗传司雷之神。《论衡》云:“画工图雷象,累累如连鼓形。又图一人若力士之容,谓之雷公,左手引连鼓,右手推椎。世人信之,莫不为然。”
雷母。俗传司电之神也。《宋史·仪卫志》,有雷公电母旗,《元史》云:电母旗,画神人为女子形,纁衣、朱裳、白袴,两手莲光。《三国志·管辂传》,称雷父、电母之名,宋以来始有之。
按风电雷雨之神,清代各省县多设专祠 ,地方官按岁时致祭。一般民众,虽信之,而立祠祀之者甚鲜。
以上诸神,在古代多认为可祀之神,明清以来,载之祀典,然以现代之潮流考之,均无存在之价值矣!
4、淫祠类
我国自秦汉以后,淫祠渐多,虽历代迭有毁废,而以政纲废驰、教育不振、民智愚陋之故,旋废旋兴,不可究诘,兹就各省最近所盛行之祠宇,规定一淫祠之标准,计有四点。
(甲)附会宗教,实无崇拜之价值者。
(乙)意图藉神敛钱或秘密供奉,开堂惑众者。
(丙)类似依草附木、牛鬼蛇神者。
(丁)根据《斋东野语》《稗官小说》《世俗传说》,毫无事迹可考者。
其最盛之淫祠如下:
张仙。世俗所传神像,张弓挟弹,如贵公子。《金台纪闻》谓为蜀主孟旋之挟弹图,花蕊夫人携入宋宫,当悬于壁。太祖诘之,答曰:“此张仙神也,祀之令人有子。”于是传之民间,遂为祈子之祀。宋苏老泉集有张仙赞,谓姓张名远霄,眉山人,五代时游青城山得道,要皆不足引为典要也。
送子娘娘。世俗僧寺中,往往有送子娘娘。殿中塑三女神,谓小儿之生产,皆该神所司。妇女祈子者络绎不绝。或云本诸《封神传》之云霄、琼霄、碧霄等娘娘。此实淫祀之尤,亟应严禁。
财神。一称增福财神,并有文财神、武财神之说,南北各省住户、商店争祀之,建祠宇、塑偶像,迷信甚深,然实不见载籍。
二郞。《河南通志》载河南府二郎神,祀隋灌州刺史杨煜。煜尝断蛟筑堤遏水患,《朱子志录》:“蜀中灌江二郎庙现许多怪异,是李冰第二儿子”,并未著甚姓名。今此俗所祀者,多塑有仙犬,则为附会无稽明矣。
齐天大圣。神如猿猴状,世俗附会旧小说《西游记》,称为齐天大圣,河南及闽楚多有之。
瘟神。俗称瘟元帅,蓝面红发。相传为传布瘟疫之神。
痘神。一称种痘哥哥或称死神,因俗称痘为天花也。
玄壇。祀赵明公,其部下有招宝天尊、纳珍天尊、招财使者、利市仙官等神,载籍皆无可考,唯旧小说《封神传》有之。
时迁庙。杭州有之,行窃者多祀之。
宋江庙。山东济宁处有之,盗匪恒窃祀之。
狐仙庙。各官署中往往有大仙庙,民人祀之者尤多,据闻所祀多狐。俗传狐能祟人,故多祀之。
此外尚有巫觋之流,假讬木石鱼鳖等类惑人敛钱,触处皆是,甚至开堂收徒,夤缘为奸,实属有害社会。应由各地方行政长官,随时查考,如查有合于淫祠性质之神,一律从严取缔,以杜隐患。
五、祀神礼节应行改良之必要
我国古代祀神,如禋于六宗,望于山川,燔柴以祀天,沈圭以祀河,其礼节仪式均甚简单,后此惑于邀福免祸之说,变本加厉,媚神之术,无所不至,以致迷信之风日炽,人心陷溺,几不可救。在神权或君权时代,袭人同兽争、人同天争之余毒,为野心家所利用,以迷惑民众,犹为贤者所不取。今则不仅权已外过去之名词,即君权已为世人所诟病,我最优秀之神农华胄,若犹日得乞露于泥塑木雕之前,以锢蔽其聪明,贻笑于世界。而欲与列强争最后之胜利,谋民族永久之生存,抑亦难矣。
现查旧日祭祀天地山川之仪式,一律不能适用,即崇拜先哲亦重在钦仰其人格,宣扬其学说、功烈。凡从前之烧香拜跪、冥镪牲醴等礼节,均应废除。至各地方男女进香朝山,各寺庙抽签、设道场、放 焰口等陋俗,尤应特别禁止,以期改良风俗。
附件3(JC107-01-002702-000015号档案):
寺庙登记报告表( 调查至民国十九年六月止)
辽宁省康平县 表一
寺庙名称 内容 |
清华观 |
清贞庵 |
慈恩寺 |
天恩寺 |
||
编 号 |
1 |
2 |
3 |
4 |
||
建立时代 |
道光十五年 |
民国六年 |
光绪二十五年 |
咸丰三年 |
||
坐落地点 |
康平县街 南门外 |
县街清真胡同 |
辽阳窝堡 |
宝家堡子 |
||
公建募建 私家独建 |
募建 |
募建 |
私家独建 |
公建 |
||
住 持 |
法名或姓名 |
张宗一 |
孙至融 |
照谦 |
明心 |
|
现住或他往 |
现住 |
现住 |
现住 |
现住 |
||
执事僧道人数 |
现住 |
现住一名 |
现住一名 |
现住一名 |
现住一名 |
|
他往 |
||||||
本庙僧道人数 |
现住 |
现住六名 |
现住四名 |
现住二名 |
现住二名 |
|
他往 |
他往四名 |
他往三名 |
||||
寄居僧道人数 |
四名 |
|||||
不动产及 法物件数 |
本 庙 |
面积 |
二十亩 |
七亩 |
六亩 |
七亩 |
房产 |
十一间 |
九间 |
六间 |
四间 |
||
附 属 |
土地 |
二十亩 |
十亩 |
荒地五百亩 |
二百亩 |
|
房产 |
一所 |
一所 |
一所 |
一所 |
||
佛像 神像 |
神像关帝 天仙娘娘 |
佛像三尊 |
佛像十一尊 神像十三尊 |
佛像十一尊 神像十三尊 |
||
礼器 乐器 |
鼓锣号磬 |
铜磬三口 |
铁磬三口 |
|||
经典 |
武堂功课 经一部 |
武堂功课 经五部 |
||||
市价约计 |
约值现洋950元 |
约值现洋590元 |
约值现洋600元 |
约值现洋580元 |
||
享有权利之种类 |
自有权利 |
自有权利 |
公有权利 |
自有权利 |
||
权利取得之原因 |
陆续募置 |
陆续募置 |
绅刘殿升施舍 |
寺僧募款自置 |
||
权利取得之年月 |
光绪七 年五月 |
民国七年六月 |
光绪二十 五年三月 |
同治九年十月 |
||
证明权利文 卷是否完备 |
完备 |
完备 |
并无文卷 |
完备 |
辽宁省康平县 表二
寺庙名称 内容 |
荣华观 |
会守寺 |
天仙观 |
凌云宫 |
||
编 号 |
5 |
6 |
7 |
8 |
||
建立时代 |
道光十年 |
道光十二年 |
嘉庆二年 |
民国十七年 |
||
寺庙坐落 |
孙家店 |
黑鸦屯 |
岔海挠 |
二牛所口 |
||
公建募建 私家独建 |
私家独建 |
募建 |
公建 |
募建 |
||
住 持 |
法名或姓名 |
白喇嘛 |
齐仁祥 |
李贵 |
||
现住或他往 |
现住 |
现住 |
现住 |
|||
执事僧道人数 |
现住 |
现住一名 |
现住一名 |
现住一名 |
||
他往 |
||||||
本庙僧道人数 |
现住 |
|||||
他往 |
||||||
寄居僧道人数 |
||||||
不动产及 法物件数 |
本 庙 |
面积 |
五亩 |
三十亩 |
二亩 |
二亩 |
房产 |
三间 |
庙房三十八间 |
三间 |
三间 |
||
附 属 |
土地 |
二百亩 |
三百亩 |
四十亩 |
||
房产 |
一所 |
一所 |
一所 |
一所 |
||
佛像 神像 |
佛像三尊 神像十三尊 |
关帝 娘娘 |
关帝 娘娘 药王 雷公 |
关帝 药王 娘娘 |
||
礼器 乐器 |
鼓锣号磬 |
钟一口 磬一口 |
钟一口 磬一口 |
|||
经典 |
一百零三部 |
二部 |
二部 |
|||
市价约计 |
约值现洋340元 |
现洋6000元 |
现洋220元 |
现洋30元 |
||
享有权利之种类 |
公有权利 |
自有权利 |
自有权利 |
自有权利 |
||
权利取得之原因 |
绅孙玉平施舍 |
陆续募置 |
陆续募置 |
陆续募置 |
||
权利取得之年月 |
道光十年 十一月 |
道光十二 年六月 |
嘉庆二年六月 |
民国十七 年八月 |
||
证明权利文 卷是否完备 |
并无文卷 |
完备 |
完备 |
完备 |
辽宁省康平县 表三
寺庙名称 内容 |
广余寺 |
三教寺 |
宝灵寺 |
龙泉寺 |
||
编 号 |
9 |
10 |
11 |
12 |
||
建立时代 |
民国二年 |
同治八年 |
同治三年 |
咸丰元年 |
||
寺庙坐落 |
哈拉户硕 |
方家屯 |
小陵村 |
前旧门屯 |
||
公建募建 私家独建 |
募建 |
募建 |
募建 |
募建 |
||
住 持 |
法名或姓名 |
王富 |
沙明 |
经修 |
常喜 |
|
现住或他往 |
现住 |
现住 |
现住 |
现住 |
||
执事僧道人数 |
现住 |
现住一名 |
现住一名 |
现住一名 |
现住一名 |
|
他往 |
||||||
寺庙僧道人数 |
现住 |
现住一名 |
现住一名 |
现住一名 |
||
他往 |
||||||
寄居僧道人数 |
一名 |
|||||
不动产及 法物件数 |
本 庙 |
面积 |
一亩 |
五十七亩 |
三亩 |
五亩 |
房产 |
三间 |
六间 |
三间 |
四间 |
||
附 属 |
土地 |
三十亩 |
一百五十亩 |
五十亩 |
||
房产 |
一所 |
一所 |
一所 |
一所 |
||
佛像 神像 |
关帝 |
释迦像一尊 关帝像一尊 |
关帝 九圣神祠 |
关帝 娘娘 九圣神祠 |
||
礼器 乐器 |
罄一口 |
罄二口 |
经箱全具 |
|||
经典 |
经三部 |
二部 |
三十四部 |
十部 |
||
市价约计 |
现洋600元 |
现洋6700元 |
现洋320元 |
现洋250元 |
||
享有权利之种类 |
自有权利 |
自有权利 |
自有权利 |
自有权利 |
||
权利取得之原因 |
陆续募置 |
陆续募置 |
陆续募置 |
刘会一施舍 |
||
权利取得之年月 |
民国二年七月 |
同治八年八月 |
同治三年四月 |
咸丰元年九月 |
||
证明权利文 卷是否完备 |
完备 |
完备 |
完备 |
完备 |
辽宁省康平县 表四
寺庙名称 内容 |
兴隆观 |
长寿寺 |
万清宫 |
平安寺 |
||
编 号 |
13 |
14 |
15 |
16 |
||
建立时代 |
同治三年 |
道光八年 |
道光十二年 |
光绪二十五年 |
||
寺庙坐落 |
关家屯 |
陶岱屯 |
十家子 |
苇子沟 |
||
公建募建 私家独建 |
公建 |
募建 |
公建 |
募建 |
||
住 持 |
法名或姓名 |
瑞凡 |
韩喇嘛 |
王德胜 |
||
现住或他往 |
现住 |
现住 |
现住 |
|||
执事僧道人数 |
现住 |
现住一名 |
现住十一名 |
现住一名 |
||
他往 |
他往二名 |
|||||
本庙僧道人数 |
现住 |
现住一名 |
现住十二名 |
|||
他往 |
他住二名 |
|||||
寄居僧道人数 |
三名 |
|||||
不动产及 法物件数 |
本 庙 |
面积 |
四亩 |
六十八亩 |
二亩 |
二亩 |
房产 |
二间 |
九十五间 |
四间 |
三间 |
||
附 属 |
土地 |
三百六十八亩 |
二十亩 |
八十亩 |
||
房产 |
一所 |
一所 |
一所 |
一所 |
||
佛像 神像 |
关帝 火神 药王 |
关帝 娘娘 |
关帝 |
关帝 |
||
礼器 乐器 |
罄一口 |
经箱全具 |
||||
经典 |
五部 |
一百八十部 |
||||
市价约计 |
现洋180元 |
现洋15000元 |
现洋200元 |
现洋600元 |
||
享有权利之种类 |
公有权利 |
自有权利 |
公有权利 |
本村公会管权 |
||
权利取得之原因 |
公会施舍 |
蒙博王施舍 |
公会施舍 |
陆续募置 |
||
权利取得之年月 |
同治三年 十一月 |
道光八年四月 |
道光二十 四年二月 |
光绪二十 五年九月 |
||
证明权利文 卷是否完备 |
完备 |
完备 |
完备 |
文卷不全 |
辽宁省康平县 表五
寺庙名称 内容 |
元同观 |
福庆宫 |
清云宫 |
朝阳寺 |
||
编 号 |
17 |
18 |
19 |
20 |
||
建立时代 |
宣统三年 |
道光十五年 |
同治二年 |
咸丰年 |
||
寺庙坐落 |
孟台窝堡 |
五区七家子 |
六区罗家屯 |
六区大辛屯 |
||
公建募建 私家独建 |
募建 |
募建 |
募建 |
募建 |
||
住 持 |
法名或姓名 |
于信真 |
于宝林 |
唐中清 |
静原 |
|
现住或他往 |
现住 |
现住 |
现住 |
现住 |
||
执事僧道人数 |
现住 |
现住一名 |
现住一名 |
现住一名 |
现住一名 |
|
他往 |
||||||
本庙僧道人数 |
现住 |
现住一名 |
现住一名 |
现住一名 |
现住一名 |
|
他往 |
||||||
寄居僧道人数 |
||||||
不动产及 法物件数 |
本 庙 |
面积 |
三亩 |
五亩 |
三亩 |
四亩 |
房产 |
六间 |
八间 |
十一间 |
九间 |
||
附 属 |
土地 |
五十亩 |
五十九亩 |
五亩 |
五亩 |
|
房产 |
二所 |
二所 |
一所 |
一所 |
||
佛像 神像 |
关帝 娘娘 观音 |
关帝 娘娘 九圣神祠 |
关帝 |
关帝 |
||
礼器 乐器 |
钟一个 罄三口 |
经箱全部 |
||||
经典 |
五部 |
二十部 |
二部 |
一部 |
||
市价约计 |
现洋450元 |
现洋520元 |
现洋250元 |
现洋220元 |
||
享有权利之种类 |
自有权利 |
自有权利 |
所有权 |
所有权 |
||
权利取得之原因 |
公会施舍 |
陆续募置 |
会会施舍 |
募置 |
||
权利取得之年月 |
宣统三年二月 |
道光十五 年六月 |
同治二年 |
咸丰年 |
||
证明权利文 卷是否完备 |
完备 |
完备 |
完备 |
完备 |
辽宁省康平县 表六
寺庙名称 内容 |
永安寺 |
广和宫 |
保安寺 |
太安宫 |
||
编 号 |
21 |
22 |
23 |
24 |
||
建立时代 |
宣统元年 |
同治年建 |
道光元年 |
民国十二年 |
||
寺庙坐落 |
六区关家屯 |
六区大房申 |
六区小辛屯 |
六区张家窝堡 |
||
公建募建 私家独建 |
公建 |
募建 |
公建 |
募建 |
||
住 持 |
法名或姓名 |
中元 |
至清 |
王富 |
葆真 葆仁 |
|
现住或他往 |
现住 |
现住 |
现住 |
现住 |
||
执事僧道人数 |
现住 |
现住一名 |
现住一名 |
现住一名 |
现住二名 |
|
他往 |
||||||
本庙僧道人数 |
现住 |
现住一名 |
现住一名 |
现住一名 |
||
他往 |
||||||
寄居僧道人数 |
寄居一名 |
|||||
不动产及 法物件数 |
本 庙 |
面积 |
五亩 |
三亩 |
四亩 |
五亩 |
房产 |
七间 |
六间 |
七间 |
九间 |
||
附 属 |
土地 |
三亩 |
十五亩 |
十二亩 |
||
房产 |
一所 |
一所 |
一所 |
一所 |
||
佛像 神像 |
关帝 药王 娘娘 |
关帝 圣中 |
圣中 娘娘 |
圣中 娘娘 |
||
礼器 乐器 |
经箱全部 |
经箱全部 |
||||
经典 |
五部 |
十部 |
五部 |
|||
市价约计 |
现洋230元 |
现洋94元 |
现洋280元 |
现洋430元 |
||
享有权利之种类 |
所有权 |
所有权 |
所有权 |
所有权 |
||
权利取得之原因 |
公施 |
募施 |
公建 |
募置 |
||
权利取得之年月 |
宣统元年 |
同治年 |
道光元年 |
民国十二年 |
||
证明权利文 卷是否完备 |
完备 |
不完备 |
不完备 |
完备 |
辽宁省康平县 表七
寺庙名称 内容 |
庆祥宫 |
朝阳宫 |
朝阳寺 |
宁寿寺 |
||
编 号 |
25 |
26 |
27 |
28 |
||
建立时代 |
光绪三年 |
同治元年 |
咸丰二年 |
咸丰五年 |
||
寺庙坐落 |
六区 |
六区卧牛石 |
六区孙家屯 |
七区西旧府 |
||
公建募建 私家独建 |
募建 |
公建 |
募建 |
公建 |
||
住 持 |
法名或姓名 |
至明 |
朱玄 |
衣常增 |
阴阳喇嘛 |
|
现住或他往 |
现住 |
现住 |
现住 |
现住 |
||
执事僧道人数 |
现住 |
现住一名 |
现住一名 |
现住一名 |
现住一名 |
|
他往 |
||||||
本庙僧道人数 |
现住 |
现住一名 |
现住一名 |
现住一名 |
现住一名 |
|
他往 |
||||||
寄居僧道人数 |
||||||
不动产及 法物件数 |
本 庙 |
面积 |
三亩 |
五亩 |
四十亩 |
一亩 |
房产 |
七间 |
五间 |
四间 |
三间 |
||
附 属 |
土地 |
五亩 |
五亩 |
五十亩 |
||
房产 |
一所 |
一所 |
一所 |
一所 |
||
佛像 神像 |
关帝 |
关帝 |
关帝 |
弥勒佛 |
||
礼器 乐器 |
||||||
经典 |
一部 |
五部 |
三部 |
甘罗经十三部 |
||
市价约计 |
现洋200元 |
现洋170元 |
现洋470元 |
现洋400元 |
||
享有权利之种类 |
所有权 |
所有权 |
所有权 |
公有 |
||
权利取得之原因 |
公建 |
公建 |
公建 |
施修 |
||
权利取得之年月 |
光绪三年 |
同治元年 |
咸丰二年 |
|||
证明权利文 卷是否完备 |
完备 |
完备 |
完备 |
无 |
辽宁省康平县 表八
寺庙名称 内容 |
宝山寺 |
白音稿 |
龙泉寺 |
保安寺 |
||
编 号 |
29 |
30 |
31 |
32 |
||
建立时代 |
同治三年 |
同治三年 |
光绪二十一年 |
光绪二十四年 |
||
寺庙坐落 |
七区沙金台 |
七区白音稿 |
八区百子屯 |
八区邢家屯 |
||
公建募建 私家独建 |
公建 |
公建 |
私家独建 |
公建 |
||
住 持 |
法名或姓名 |
乌达吉 |
大喇嘛 |
根盆 |
源湘 |
|
现住或他往 |
现住 |
现住 |
现住 |
现住 |
||
执事僧道人数 |
现住 |
现住一名 |
现住一名 |
现住一名 |
现住一名 |
|
他往 |
||||||
本庙僧道人数 |
现住 |
现住十三名 |
现住四名 |
现住一名 |
现住一名 |
|
他往 |
||||||
寄居僧道人数 |
||||||
不动产及 法物件数 |
本 庙 |
面积 |
十亩 |
一亩 |
十二亩 |
三亩 |
房产 |
三十间 |
十三间 |
二间 |
三间 |
||
附 属 |
土地 |
六百亩 |
六十亩 |
十五亩 |
||
房产 |
一所 |
一所 |
一所 |
一所 |
||
佛像 神像 |
关帝像 |
弥勒像 |
关帝 韦陀 |
关帝 韦陀 |
||
礼器乐器 |
||||||
经典 |
大藏经一百零八部 |
甘洲经三十二部 |
二部 |
二部 |
||
市价约计 |
现洋5000元 |
现洋600元 |
现洋260元 |
现洋210元 |
||
享有权利之种类 |
公有 |
公有 |
自有 |
自有 |
||
权利取得之原因 |
施修 |
施修 |
公会施舍 |
施舍 |
||
权利取得之年月 |
无 |
无 |
光绪三十 一年二月 |
光绪二十四年 |
||
证明权利文 卷是否完备 |
无 |
无 |
完备 |
完备 |
辽宁省康平县 表九
寺庙名称 内容 |
辉云寺 |
保安寺 |
平安寺 |
长庆宫 |
||
编 号 |
33 |
34 |
35 |
36 |
||
建立时代 |
道光十八年 |
道光十年 |
同治三年 |
光绪十年 |
||
寺庙坐落 |
八区杭家屯 |
八区前新秋 |
八区平顶山 |
八区后新秋 |
||
公建募建 私家独建 |
公建 |
公建 |
私家独建 |
公建 |
||
住 持 |
法名或姓名 |
寿廷 |
梁喇嘛 |
心怡 |
心忠 |
|
现住或他往 |
现住 |
现住 |
现住 |
现住 |
||
执事僧道人数 |
现住 |
现住一名 |
现住一名 |
现住一名 |
现住一名 |
|
他往 |
||||||
本庙僧道人数 |
现住 |
现住一名 |
现住一名 |
现住一名 |
现住一名 |
|
他往 |
||||||
寄居僧道人数 |
||||||
不动产及 法物件数 |
本 庙 |
面积 |
四亩 |
二十亩 |
四亩 |
十亩 |
房产 |
四间 |
十九间 |
三间 |
三间 |
||
附 属 |
土地 |
六十五亩 |
二百亩 |
五十亩 |
||
房产 |
一所 |
一所 |
一所 |
一所 |
||
佛像 神像 |
关帝 |
韦陀 |
关帝 |
关帝 |
||
礼器 乐器 |
祀乐器具俱全 |
鼓铫锣? |
鼓铫锣? |
鼓铫锣? |
||
经典 |
二部 |
二部 |
二部 |
三部 |
||
市价约计 |
现洋630元 |
现洋1385元 |
现洋330元 |
现洋300元 |
||
享有权利之种类 |
所有权 |
所有权 |
因续置所有权 |
因续置所有权 |
||
权利取得之原因 |
施舍 |
因宾旗 长施舍 |
募置 |
募置 |
||
权利取得之年月 |
道光十八年 |
道光十年 |
同治三年 |
民国十二年 |
||
证明权利文 卷是否完备 |
完备 |
完备 |
完备 |
完备 |
辽宁省康平县 表十
寺庙名称 内容 |
宝塔寺 |
万庆宫 |
圣山寺 |
宝泉宫 |
||
编 号 |
37 |
38 |
39 |
40 |
||
建立时代 |
道光二十九年 |
同治三年 |
道光二十年 |
同治四年 |
||
寺庙坐落 |
九区小塔子 |
九区齐屯 |
九区刘家屯 |
九区顾家屯 |
||
公建募建 私家独建 |
募建 |
募建 |
公建 |
募建 |
||
住 持 |
法名或姓名 |
绪缘 |
悟禅 |
王有 |
吴铭 |
|
现住或他往 |
现住 |
现住 |
现住 |
现住 |
||
执事僧道人数 |
现住 |
现住一名 |
现住一名 |
现住一名 |
现住一名 |
|
他往 |
||||||
本庙僧道人数 |
现住 |
现住一名 |
现住一名 |
现住一名 |
现住一名 |
|
他往 |
||||||
寄居僧道人数 |
||||||
不动产及 法物件数 |
本 庙 |
面积 |
二十五亩 |
十七亩 |
十八亩 |
十亩 |
房产 |
二十间 |
十二间 |
十间 |
三间 |
||
附 属 |
土地 |
一千三百亩 |
五十亩 |
七十五亩 |
四十亩 |
|
房产 |
一所 |
一所 |
一所 |
一所 |
||
佛像 神像 |
释迦 关帝 娘娘 九圣 |
关帝 娘娘 九圣 |
释迦 关帝 娘娘 胡仙 |
释迦 关帝 娘娘 |
||
礼器 乐器 |
罄五 钟 乐器俱全 |
罄钟乐器俱全 |
罄钟 |
罄钟 |
||
经典 |
僧经二部 |
道经十部 |
无 |
无 |
||
市价约计 |
现洋10000元 |
现洋700元 |
现洋850元 |
现洋500元 |
||
享有权利之种类 |
因续置所有权 |
因续置所有权 |
因续置所有权 |
因续置所有权 |
||
权利取得之原因 |
因蒙王施舍 |
公会施舍 |
达王施舍 |
募建 |
||
权利取得之年月 |
道光二十 九四月 |
同治二年 |
道光二十 年五月 |
同治四年三月 |
||
证明权利文 卷是否完备 |
完备 |
完备 |
完备 |
完备 |
辽宁省康平县 表十一
寺庙名称 内容 |
圣贤寺 |
广远寺 |
龙泉寺 |
百福寺 |
||
编 号 |
41 |
42 |
43 |
44 |
||
建立时代 |
光绪三年 |
光绪五年 |
咸丰元年 |
光绪三年 |
||
寺庙坐落 |
九区郝官屯 |
九区两家子 |
九区新安堡 |
九区六家子 |
||
公建募建 私家独建 |
募建 |
募建 |
公建 |
募建 |
||
住 持 |
法名或姓名 |
沙明 |
绪宣 |
广禅 |
贾舍 |
|
现住或他往 |
现住 |
现住 |
现住 |
现住 |
||
执事僧道人数 |
现住 |
现住一名 |
现住一名 |
现住一名 |
现住一名 |
|
他往 |
||||||
本庙僧道人数 |
现住 |
现住一名 |
现住一名 |
现住一名 |
现住一名 |
|
他往 |
||||||
寄居僧道人数 |
||||||
不动产及 法物件数 |
本 庙 |
面积 |
十一亩 |
九亩 |
十四亩 |
五亩 |
房产 |
四间 |
三间 |
七间 |
三间 |
||
附 属 |
土地 |
三十五亩 |
二十五亩 |
一百三十亩 |
十五亩 |
|
房产 |
一所 |
一所 |
一所 |
一所 |
||
佛像 神像 |
关帝 娘娘 |
关帝 娘娘 |
释迦 关帝 娘娘 |
关帝 娘娘 |
||
礼器 乐器 |
罄 钟 |
罄 钟 |
罄 钟各一 |
罄一 |
||
经典 |
无 |
道经三部 |
道经十部 |
|||
市价约计 |
现洋570元 |
现洋200元 |
现洋1700元 |
现洋150元 |
||
享有权利之种类 |
因续置所有权 |
因续置所有权 |
因续置所有权 |
所有权 |
||
权利取得之原因 |
募建 |
募建 |
因王爷施舍 |
公会施舍 |
||
权利取得之年月 |
光绪三年五月 |
光绪五年十月 |
咸丰元年九月 |
光绪三年五月 |
||
证明权利文 卷是否完备 |
完备 |
完备 |
完备 |
完备 |
辽宁省康平县 表十二
寺庙名称 内容 |
古榆寺 |
保安寺 |
作者注:当时除上述46座寺庙道观外,还有6座规模较大的宗教建筑: 1、唐僧庙 2、圣经寺 3、寿宁寺 4、广法寺 5、文 庙 6、天主教堂 是当时的这部分档案资料缺失还是因有的建筑不在列入之列? 原因待考。 |
||
编 号 |
45 |
46 |
|||
建立时代 |
光绪三年 |
同治三年 |
|||
寺庙坐落 |
九区瓦房 |
九区胡家 |
|||
公建募建 私家独建 |
公建 |
募建 |
|||
住 持 |
法名或姓名 |
||||
现住或他往 |
|||||
执事僧道人数 |
现住 |
||||
他往 |
|||||
本庙僧道人数 |
现住 |
||||
他往 |
|||||
寄居僧道人数 |
|||||
不动产及 法物件数 |
本 庙 |
面积 |
二亩 |
三亩 |
|
房产 |
四间 |
二间 |
|||
附 属 |
土地 |
二十三亩 |
七十亩 |
||
房产 |
一所 |
一所 |
|||
佛像 神像 |
关帝 |
关帝 |
|||
礼器 乐器 |
钟一 |
罄一 |
|||
经典 |
无 |
无 |
|||
市价约计 |
现洋230元 |
现洋700元 |
|||
享有权利之种类 |
所有权 |
所有权 |
|||
权利取得之原因 |
公会施舍 |
募建 |
|||
权利取得之年月 |
光绪三年十月 |
同治三年四月 |
|||
证明权利文 卷是否完备 |
完备 |
完备 |
附件4(JC107-01-002354-00004号档案):
奉天省公署教育厅管理寺庙暂行条例
第一条:凡有喇嘛僧、道住持之宗教之建筑物,不论用何名称,均为寺庙。
第二条:寺庙及其财产、法物,如宗教上、历史上、美术上有关系之佛像、神像、乐器、法器、经典、雕刻、绘画及其他向由寺庙保存之一切古物等,依本条例管理之。
第三条:由政府机关或私人设立及历经私人管理之寺庙,不适用本条例之规定。
第四条:寺庙财产及法物应向该管地方官署呈请登记,转报省公署教育厅备查。
第五条:寺庙之不动产及法物不得随意处分或变更。
第六条:寺庙住持喇嘛僧、道,除宣传教义、修持戒律、修葺庙宇及其他正当开支外,不得动用寺庙财产之收入。但动用款项均须先期呈由该管地方官署转请省公署教育厅核准。
第七条:寺庙收支款项应于每半年终了,报由该管地方官署转报省公署教育厅备查。
第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第五两条规定之一者,得由该管地方官署呈请省公署教育厅,将住持严加惩处;违反第六、第七两条规定之一者,得呈请省公署教育厅革除其住持之职。
第九条:本条例自呈准公布日施行。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jiangsasa.com/19175.html